躲過通緝12年半,張朝權恢復自由身

依法,遭通緝人於通緝期限到期仍未到案,會依法撤銷,處分不起訴。

彰化縣前副縣長張朝權被控2000年總統大選時,替候選人買票,案發後潛逃被通緝,追訴期限今天到期。彰化檢方說通緝期滿仍未到案,依法只能撤銷通緝;張將成為政治人物潛逃可合法返台的罕例。

法律評析

通緝期限屆至如何處理?

張朝權被控2000年總統選時,幫藍營候選人在彰化縣募款、操盤,並提供資金給樁腳買票。事發後張匆匆飛往美、加,期間彰化檢方三度到他住處拘提不到,當年8月24日將張列為被告,9月14日發布通緝期限12年半。

2003年11月,張朝權被政府發布十大通緝要犯的第十名。張朝權曾任員林鎮長、省議員,之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他避走國外,地方政壇生態也改變。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張朝權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法前的舊法,投票行賄罪刑期五年以下,追訴權時效十年,通緝再追加1/4,共12年半。若張通緝期限到期仍未到案,會依法撤銷,處分不起訴。而張因為長期移民國外,因此發佈通緝12年半期限已到,通緝依法撤銷,因此處分不起訴。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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