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沒告知 判賠買家573萬

 

新竹市范姓男子前年花430萬買一戶公寓,打算做結婚新房,裝潢期間,聽鄰居說房子是凶宅,向警察查證,確認原屋主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他嚇得向前屋主求償,新竹地院判前屋主需賠償房屋價金、裝潢金及違約金共573萬餘元。

9911月間向林姓男子買下一戶公寓,花費近百萬裝潢,裝潢時,鄰居告訴他,前屋主女兒92年間在屋內燒炭身亡,得知房子是凶宅,范詢問林姓仲介,仲介找來有靈異體質的同事看屋,同事跟他說「怪怪的」,他再度詢問原屋主,屋主反應強烈,怒斥「誰在亂傳」。

范憤而提告,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並求償違約金430萬,加上裝潢、代書等,共930餘萬元。

新竹地院開庭審理時,林姓前屋主表示,「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是仲介自行勾選,他沒有隱匿或欺瞞,他也說,「凶宅」是主觀感受。仲介則說,簽約時,將現況說明書逐一宣讀,林姓屋主沒表示意見。

法官認為,經查林姓前屋主女兒在此自殺,林未盡誠實告知義務,欺瞞購屋者,雙方得解約。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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