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生隨身攜帶保護令,阻止單親爸「動手」管教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了要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免於再度受到侵害,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可以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科以加害人義務,保障被害人的安全。保護令依緊急程度可分為三種,「緊急暫時」、「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一名國三男學生不滿單親爸爸管教,竟自己跑到派出所聲請保護令,獲准後他竟視為護身符,隨身攜帶保護令,只要父親一動怒、有出手動作時,他就拍拍後褲袋的保護令,「提醒」父親,父親一隻手停在半空,卻莫可奈何,氣到咬牙切齒、幾乎抓狂,但也僅能作勢,父子關係緊張,最後賴警方居間溝通,父子僵局才漸獲冰釋。

法律評析

保護令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了要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免於再度受到侵害,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可以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科以加害人義務,保障被害人的安全。

  • 保護令依緊急程度可分為三種,「緊急暫時」、「暫時」及「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需由警察局提出,代表當事人已有生命危險,由司法事務官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當事人可提出,由司法事務官兩個月內需核發﹔「通常」保護令則是需由法官開庭審理,三個月內准駁核發。

    本案中,張生的父親因習慣性以三字經等暴力語言管教、辱罵,最後索性動手教訓,有時徒手,有時拿皮帶、衣架打,因此其情形應屬於有生命危險之急迫,其所聲請的應為緊急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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