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涉嫌在電子公佈欄上回應說:「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以政治傾向的意識形態再加上物化女性的言語來評論林姓被害人所領軍的「綠正妹」團體。 在教育部國語辭典【妓】字的解釋是:「古代稱以歌舞娛樂賓客為業的女子。歌妓、藝妓 △伎今則專指賣淫的女人。娼妓、雛妓。」如果黃姓男子真的稱呼綠正妹為藝妓,為了避免誤會可以以「綠伎」稱呼「綠正妹」,此誤會是可以避免。
因為「妓」在客觀上,為從事賣淫行業的女子,在當今性工作尚未合法之前,社會上普遍還是無法接受她們的。而以此暱稱來稱呼沒有從事相關工作的女性,確實有足以貶抑他人人格之嫌。縱使男子事後辯稱是事後打錯字,但他當時打錯字的心態若仍然抱持:「反正『妓』有兩個意思,網友認為哪個意思都沒差。」仍然有間接故意。
因為網路是可以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而且黃男除了罵「綠正妹」為「綠妓」外,尚沒有其他情事陳述,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而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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