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告贏孫女,把臭犬趕出家門

鄰居間常發生類似油煙、噪音、樓梯間堆雜物、設鐵門等擾鄰事件,只要能證明受害,都可以打排除侵害官司,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例如本案中,小狗聽到門鈴就狂吠,已經影響自家與鄰居安寧,自得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自小與奶奶同住的駱女,在家中廚房飼養小狗,卻懶得幫牠洗澡致全身又臭又髒,門鈴一響還不斷狂吠,奶奶苦不堪言要求孫女將小狗送人不成,憤而挨家挨戶請五位鄰居連署,證明孫女的小狗影響鄰居安寧,再提告要孫女趕狗出門,法官認為小狗已影響屋主生活及鄰居安寧,昨判駱女要把狗遷出住處。

法律評析

法院判決

法官引用《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認為駱女是飼主有照顧小狗的義務,她把狗養在廚房,未定期幫狗洗澡,已影響家中衛生也影響駱女奶奶健康,且小狗聽到門鈴就狂吠,也影響自家與鄰居安寧,甚至引發鄰居連署要求改善,因此認定小狗已侵害駱女奶奶居住、健康、衛生等權利,昨判駱女要將小狗遷出住家。

排除侵害訴訟

鄰居間也常發生類似油煙、噪音、樓梯間堆雜物、設鐵門等擾鄰事件,只要能證明受害,都可以打排除侵害官司,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排除侵害是因為所有權受侵害而提訴訟,例如別人的違建占用我家土地、公寓樓梯間被人裝設鐵門阻礙通行等,導致個人土地的所有權、公寓住戶共有的通行權受損,這時就可提「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對方拆除違建或還給通行權,以避免或制止損害繼續存在。此《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但提起訴訟的一方須舉證自己的權利受侵害。

相關條文

《動物保護法》

第5條第2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第3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違反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 7 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 7 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五、違反第 8 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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