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也罰嫖,桃園開出全國第1張罰單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於性交易專區外娼嫖,第一次被抓,罰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第二次罰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第三次之後罰一萬兩千元至三萬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前天生效,桃園縣警局開出全國第一張裁罰嫖客的罰單。桃園縣警局龜山警分局前晚在轄內的華亞養生舒壓館,查獲一名越南籍女服務生,涉嫌幫男客做半套的性交易(俗稱打手槍),警方將依據最新修正第八十條規定,裁處嫖客一千五百元至六千元罰款。護膚店負責人和媒介的店經理則移送桃園地院簡易庭裁罰。

法律評析

性交易專區外娼嫖的罰則

新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於六日零時生效,而這名嫖客在當晚八時被查獲,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第八十條中,性交易專區外娼嫖的罰則。根據該法罰則,娼嫖第一次被抓,罰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第二次罰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第三次之後罰一萬兩千元至三萬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重點

1.設置性交易專區: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管理性交易專區。(但目前沒有縣市成立)
2.專區條件:
※在市區只能在商業區,不得在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
※在郊區限於遊憩用地,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要與學校、寺廟、教堂等保持適當距離。
※性交易場所與性交易服務者,都須申請執照。
※不得在公共場合有廣告行為。
3.專區內免罰:性交易雙方、媒合性交易者,都免罰。
4.專區外都要罰:
※性交易雙方,處3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與人性交而拉客,處3萬元以下罰鍰。
※媒合性交易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1萬到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拘留5日。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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