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勾結黑幫經營色情酒店,逼少女下海賣淫

色情業者涉嫌將少女推入火坑,觸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而警察涉嫌包庇依據刑法第231條之1第3項:「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去年11月,桃園一名少女被迫推入火坑,想逃跑卻被推下4樓,摔成重傷,法務部長王清峰去探望少女,還下令徹查。沒想到,幕後主使者竟然是中壢分局蔡姓偵查員,他涉嫌包庇黑幫經營色情酒店、凌虐陪酒女子,還指導黑道修理拒絕賣淫的少女,罪行重大,蔡姓員警已經被羈押、停職。

法律評析

警察與黑道勾結,少女慘被迫賣淫

(一)該案色情業者涉嫌將少女推入火坑,觸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警察涉嫌包庇依據刑法第231條之1第3項:「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縱使少女因為拒絕賣淫,被推下四樓,半身不遂,犯人無法達成逼良為娼得最終目的,但是在刑法第231條之1第4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仍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

(二)蔡姓員警指導黑道逼迫少女不賣淫就毆打她,其扮演幕後黑手的角色,操縱這一切為間接正犯。黑道毆傷少女,並把少女從四樓推下一樓,造成少女半身不遂。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可別用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符合重傷的定義,所以蔡姓員警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些黑道則成立重傷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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