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調父親節,北市昨驚傳兩起親屬性侵案

兩起案件中,因為兩名被害人均是受到其親屬的強制性交,所以不該當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而應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論處。

昨天父親節,台北市分別傳出狼父性侵女兒,及惡弟看色情影片後玷辱姊姊的亂倫案。

警方調查,家住台北市東區的中年狼父,生日是元旦,和妻子離異,獨力扶養一對未成年兒女。月前凌晨零時左右,剛放暑假的14歲女兒,和友人出遊一整天後返家,狼父心生不滿且起歹念,逕自開門進入女兒房內,不顧女兒全力反抗,強行壓制後玷辱。事後被害人逃離家中,投靠新北市親友,親友深入查問,才知遭父性侵,日前陪同向新北市婦幼隊報案,並通報社會局。台北市警方傳喚狼父到案,他否認淫辱女兒,供稱女兒不滿他的管教故意誣陷;但警方根據被害人指證,全案仍依法送辦。

另一起弟侵姊案,警方調查,就讀國中二年級的14歲少年去年放暑假無聊,7月間某日深夜凌晨,在電腦偷看完色情片後,按捺不住性慾,潛入當時就讀高中的15歲姊姊房內,以手指撫摸、猥褻,被害人驚醒斥退弟弟。

警方說,姊姊當時隱忍不發,未向父母告知內情,沒想到不到一個月,弟弟再度藉故進入房內性搔擾,被害人事後加強門禁,並以課業問題向家人要求住校。

不料今年暑假期間,涉案少年故技重施,認為姊姊還是會忍讓,日前清晨4時30分許,偷偷打開姊姊房間門鎖,企圖再次猥褻已沉睡的姊姊,豈知被害人強烈反抗,意外刺激起少年性衝動,反以暴力手段強行玷辱姊姊得逞。

被害人返校上暑期輔導課時,老師察覺神情有異,詢問得知內情後,立即通報社會局,並陪同到醫院進行檢體鑑驗驗傷,隨後警方逮捕惡弟,少年坦承後,依法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法律評析

兩起案件被告均成立刑法強制性交罪

該案中,因為兩名被害人均是受到其親屬的

  • 強制性交,所以不該當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而這兩起案例該名父親與該名弟弟各自對其女兒與姐姐性侵,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該名弟弟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法官裁量後可決定是否要減輕其刑。該案,該名弟弟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3條以下移送到

  • 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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