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25修正決算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0401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
           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
           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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