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累犯 姓名、照片不公告

性侵累犯案件頻傳,為彌補現行法律的疏漏,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95年6月30日以前,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後,經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會引發恐慌? 梅根法案精神被封殺

值得注意的是,內政部原打算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上述日期之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但行政院審查時,考量此類加害人既已接受強制治療,即已暫時與社區隔離,公布上述資料恐引發附近民眾恐慌,甚至導致被害人曝光,最後沒納入上述公告機制。

由於94年修正通過的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針對短期刑未及完成治療輔導或刑期將滿但治療輔導無成效者,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刑後強制治療;但因不溯及既往,相關規定不適用於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罪犯。

今年3月發生雲林縣國二女學生遭服刑期滿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案,兇手就是95年6月30日以前犯罪的性侵累犯。

內政部送政院審查的修法版本,原本針對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增訂有公告身分機制,明定如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得經一定程序,聲請法院、軍事法院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這項條文政院審查時刪除,僅明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行強制治療的規定,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為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督及再犯預防機制,這次修法也配合電子監控科技設備GPS功能的提升,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運用科技設備的監控,不再侷限於配合「宵禁」或「限制住居所」始得運用。修正草案另規定,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得報請檢察官,命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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