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順位,姊妹領亡兄撫恤遭阻,生前預立遺囑
單身族為避免往生後家屬卻一毛錢都領不到的窘境,建議生前預立遺囑,載明資產分配執行及管理人,此舉不但能避免遺產因無人繼承而被充公外,亦不怕勞工退休金因無繼承人被歸入勞工退休基金內
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喪葬費用,須附上清朝祖父母死亡證明!新北市一名婦人指控,她任職於台南市環保局清潔隊單身胞兄,去年執勤時突身體不適身亡,她代為請領相關補助時,卻被要求須取得清朝出生的祖父母等人死亡證明;她說,父親早年隨國民政府來台,戶籍登錄時為不忘本,將祖父母等人入籍,就算父親還在世年齡早破百,更遑論祖父母等人,認為相關單位太不通人情。
法律評析生前預立遺囑,幫助家人免困擾
黃女與姊姊依規定向環保局請領喪葬補助費及死亡給付,依《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受領順位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因黃女的哥哥並沒有結婚亦無子女,故沒有第一順位的受領者; 而黃女如果想要受領,則需要提具第二順位受領者父母、第三順位受領者祖父母之死亡證明。但此案的困難處在於戶籍本上的資料,祖父母沒有被註明「歿」,所以就一直被當作「活著」,故因前順位的受領者還「活著」,所以黃女依法不得受領。最後環保局承辦人員以簽立「切結書」方式,但附有但書即「生於清朝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四人,若尚存人世出面爭取」,她與姊姊就須無條件
針對單身黃男「身後事」其姊妹代為處理卻困難重重,再加上黃男的姊妹非其撫養對象,故無法請領遺屬年金,但支付喪葬費用之人,可領取其五個月平均工資補償。
單身族為避免往生後家屬卻一毛錢都領不到的窘境,建議生前預立
補充相關條文
一、勞基法第59條第4款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二、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