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支付命令有異議 須20天內提出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經合法送達債務人20天內,債務人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但只要有異議提出,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債權的存在

苗栗縣民阿雄(化名)透過私人借貸管道借了120萬元,他已償還60萬元,債主卻向苗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仍要求支付120萬元;由於阿雄當初還債60萬元收據找不到,他又不懂法令,就放著不管,結果過了20天聲明異議期限,被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財產面臨查封、拍賣,緊張地不知所措。

法律評析

支付命令之異議期間與被強制執行後

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後,經合法送達債務人20天內如果債務人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民眾務必把握這段時間聲明異議,收到支付命令要先看過內容,如內容不確實,可以在二十天之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這時就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外亦得於調解成立或是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是訴訟費用。

只要異議提出,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債權的存在,債務人在訴訟的戰略位置可以反守為攻,不會處於挨打地位。以本案為例說,當事人被債權人硬拗仍欠款120萬元,雖然找不到60萬元的還款收據,仍可請證人作證或提出已拿回來的本票證明,但錯過聲明異議的20天期限,被法院強制執行,就比較麻煩。雖然可以提起再審之訴,但要全額擔保,以本案例就須拿出120萬元,或控告對方偽造文書,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纏訟曠日廢時,所以債務人如遇有不公平的情事,像是本件明明已還款大部分金額,債權人卻仍硬說仍欠款全額,務必把握20天的異議時間。

 [支付命令已修法]:支付命令民國104年修法後,僅具備執行力,不具備確定判決效力,被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之當事人,仍可以藉由強制行法第14條,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簡言之,民眾的財產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仍有挽回的餘地。但民眾為了避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仍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以避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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