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寵物,小心觸法!

 

途經巷道,突然衝出一隻兇猛的獒犬,迎面撲來!張開大口對準小腿就是一口,當場血流如注、、、、。

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尤其騎腳踏車的人,遇到狗兒追逐,更是難逃惡狗糾纏,常挨狗咬。專家教導,遇到狗兒追來,不要拔腿就跑;若騎車被追,要停下來猛按喇叭,嚇退狗兒;徒步的人,可高舉雨傘、手杖,,但不可低空揮舞,避免狗兒感受威脅而向你攻擊!

因此,避免惡狗亂咬,拜託給狗兒上狗鍊吧!多數飼主都認為狗狗很乖,不會攻擊他人,除非受到挑釁。但法律上有強制規定,飼主有義務管好他們的狗兒。

狗兒咬人,飼主該負哪些法律責任?一般來說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一、『行政罰』部分:

政府於民國87年的11月4日公布了「動物保護法」,明定要給予動物適當的保護,也訂有防止動物侵害他人權益的規定。違者可處以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所謂「防護措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公告,是指「23公斤以上的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有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違反第2項規定拒不改善,還可以逐次處罰。要處罰新台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二、『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第1項、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飼主應注意而沒有注意,故顯然有過失,要負起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三、『民事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尤其占有人(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要求飼主賠償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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