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可以為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能力,一般參考民法的權利能力。所以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起訴,法院都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而可提起訴訟。而若是法人,只要有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立登記,尚未清算終結,發生紛爭而起訴,法院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在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符合上述這些要件,仍有當事人能力。至於,胎兒只要出生後非死產,而就其可享受的利益範圍內,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也有當事人能力。

若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起訴者,法院在民事紛爭,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而刑事案件,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行政爭訟案件,欠缺當事人能力,行政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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