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網路上常見男女朋友發生感情糾紛後分手,其中一方為求報復他方,冒用對方之名義上網公布對方秘密資料或上網公布電話號碼徵求一夜情等,可能觸犯那些刑事犯罪?妨害名譽可否求償,應如何求償?

 冒用他人名譽散布妨害他人名譽的電子郵件,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0條的誹謗罪(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有關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至於行為是否有足以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之危險,必須從社會一般觀念予以判斷,並且必須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以及被害人自身之社會地位為綜合判斷。又如果是以具體事實指摘他人,成立誹謗罪。如果未具體指陳事實,而是隨意謾罵,則成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至於在網路上公布他人之裸照,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有不同見解,不過一般認為拍裸照並不代表人格低劣,所以網路上公布他人之裸照,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名譽受侵害,請求慰撫金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一般為登報道歉)。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和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