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網路援助交際之犯罪型態為何?觸犯何罪?

網路的發達,提供了色情交易一個重要便捷的管道。「援助交際」一詞源自日本,就字面意義言,援助意旨金錢給予或禮物餽贈之意,交際原為交朋友之意,交際原為交朋友之意,在此則隱含性行為的暗示。該詞一般泛指對於販賣少女色情交易,也成為日本高中姓從事色情行業的新代名詞。而網路援助交際一般人最容易觸犯的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為依法條的規定只要在電腦網路上散布、刊登足以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就構成犯罪,所以只要在網路張貼徵求援交或一夜情的文章就可能觸犯本罪,因為實務的看法認為該貼文可能會被兒童或少年看到,所以散發訊息時即已犯罪既遂,縱然是警察為求績效以引誘、釣魚的方式誘出被告,實務上認為被告依然是有罪。實務上甚至出現有〝援交〞二字出現,被以有暗示性交易移送法辦的。不過,實務處理上,如果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認罪,檢察官多以要求被告捐一定金額之公益捐,作成緩起訴處分。因為本條規定甚嚴,有人對其合憲性提出質疑,認為有違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對此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3號解釋認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受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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