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簽名為癌兒借款 娘緩刑

林姓婦人為支應家庭生活開銷、負擔兒子醫療費用,前後四次持丈夫保單偽造簽名,向保險公司借錢,後因與陳姓丈夫長期不睦訴請離婚,卻遭夫控告偽造文書,法官認為她是為了家計、醫療費而迫於無奈,不是借錢自己享用,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三年。

林姓婦人與陳男結婚卅多年,兩人婚後感情不睦,十年前她為家計從事保險工作,為自己及先生投保,但被房貸、家計及兩個兒子學費,壓得喘不過氣,於是在九十三年偽造先生簽名蓋章,兩度向保險公司各借十萬元。九十六年小兒子,被診斷出罹患甲狀腺癌,為張羅龐大醫療費,再向保險公司借到卅四萬元。

同年陳姓丈夫發現保單被妻子拿來借錢,陳對兒子病情卻不聞不問,林婦決定訴請離婚,反被丈夫控告偽造文書。

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林婦向保險公司借錢,是為孩子教育及生活,每月也均有繳納利息,兩名兒子已長大成人,不會再用相同手法犯案,因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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