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票裁定之聲請程序:

(一) 概說:一般債權人依據債權關係,經由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除曠日 廢時外,亦須支出相當之款項 。因此,票據法為加強本票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乃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 管轄法院: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聲請要件:
        1. 聲請人應提出本票正本:係以證明為係執票人。
        2. 聲請人須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佰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3. 聲請人須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狀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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