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去尬車?打擊飆車族,法官沒收車輛

一般道路上刻意阻斷交通,讓同夥可以盡情作甩尾、並排行駛、超速競駛的動作,不但擾人安寧,也違反刑法之規定: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中的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台中縣民伍建龍去年8月,在中市科園路駕車,被控以蛇行、甩尾方式瘋狂飆車,檢察官認為此舉嚴重危及來往人車安全,請法官宣告沒收自用轎車,承審法官認定他所駕車子供犯罪所用,依公共危險罪將伍建龍判處拘役55日,並沒收車子,顯示檢審打擊飆車的決心。

法律評析

作陣去尬車?飆車行為別模仿

(一)這些年來,有不少年輕人酷愛飆車,並利用假日集結,數十輛汽車群聚,在供公眾行駛的一般道路上刻意阻斷交通,讓同夥可以盡情作甩尾、並排行駛超速競駛的動作,不但擾人安寧,也違反刑法之規定: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中的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新聞中嫌犯之「飆車」的行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人車的安全,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予以求刑。另外將有別於一般僅處罰行為人,此次還將汽車當成犯罪工作沒收,也更彰顯打擊飆車的決心,希望愛飆車的人還是到正式的賽車場上競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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