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何?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為強制性交者構成何罪?如果是經對方同意是否構成犯罪?夫妻之間會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所以強制口交、強制肛交、強制以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皆成立強制性交罪。而且行為的主體和客體皆包括男女,這和傳統觀念,認為女性才是強姦的被害人,只有男性以生殖器攻擊女性的生殖器,才是強姦,大為不同。又1999年修法時,刪除了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的「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都有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的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律考量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性交,此被害人遭受強制性交,因受到心理和生理的侵害特別嚴重,遭摧殘後復健更加困難,故加重其處罰,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就算得同意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法律上還是不准許的,年幼者對於性行為的同意無效,這是因為被害人身心未臻成熟,尚無法嚴肅認識性行為的意義和可能的後果。故刑法第2271項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通說認為行為人不以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為必要,包括間接(未必)故意的情形,例如:行為人雖不知被害人的實際年齡,但見其年幼可欺,甘冒觸法的風險而性交者,即具有本罪之未必故意,成立與幼童性交罪。又夫妻間會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本有爭議,惟1999年修法後,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強制性交罪者,須告訴乃罪。」指出了夫妻間可以成立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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