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保全處分?其類別為何?有何不同?

所謂債權保全處分,係指主、從債務人有逃避債務之虞時,或其經濟財務狀況惡劣而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債權人為預防債務人脫產或隱匿財產起見,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法律程序。債權人實施保全程序之時機,除上述之原因外,不以借款人發生滯欠為必要條件,如遇借款人雖未發生滯欠情事,而借款人、保證人有日後甚難清償之虞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時,亦得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確保債權後,以利將來強制執行。可分假扣押和假處分二種。
假扣押為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就未屆清償期之請求亦得為之,於起訴前後亦得為之,惟仍以起訴前為之或與起訴同時為之較適宜。亦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凡有逃避債務履行之虞時,不論有無滯欠,或於提起本訴前、後,均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則指請求係屬非金錢之請求,為防止債務人擅自變更標的之現狀,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執行有困難之虞時,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變更標的物之現況。例如,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在設定抵押權之土地上興建房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例如請求禁止債務人就抵押物出租、增建、拆除,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物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換言之,假處分為定暫時狀態之法律保全程序。實務上應注意係債務人之財產標的物遭他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時,債權人仍可聲請假扣押,但如已經遭受假扣押之標的物,則不得再聲請假處分。假處分之處理流程仍比照假扣押處理流程進行。實務上,最常使用假處分之情況,係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並進行脫產之情況。例如將不動產贈與、買賣予第三人,虛偽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為免第三受益人再次移轉脫產之不動產,造成債權人追償上之困難性,因此,一旦銀行發現債務人脫產,通常會先評估對脫產之不動產聲請法院實施假處分,再陸續進行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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