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實務對販賣毒品之認定標準

毒品為治安之瘤,近幾年有關毒品犯罪之案件(包括吸毒、持有毒品、轉讓毒、販毒等),急速增加。吸毒人口年齡下降,毒品入侵校園,吸毒者進而變成販毒品,雖然警方大力緝毒,法院對販毒案件採一罪一罰認定,刑期愈判愈重,但成效似乎不彰。且因毒品而延伸之相關刑事案件亦隨之增加,如吸毒者因沒錢買毒品,進而搶奪、強盜者。目前實務見解,自最高法院96年第9次刑庭決議作成後,認定施用毒品不是集合犯,應該是一罪一罰。至於販毒毒品也漸漸趨於一致的情形,認為也是一罪一罰,不是集合犯,雖然有少數檢察官以集合犯起訴或地方法院以集合犯起訴,不過到最後都很難維持。至於刑度方面,因為採一罪一罰,販賣次數多次,獲利數拾萬,可能就會被判少則十幾年,重則二十幾年(視販賣第幾級毒品而定),而且這是有酌減之情形下的刑度,不可謂不重。被告既非大、中盤商或大毒梟,為獲取微薄利益,害人又害己,實在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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