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之目的,在使當事人有折服及爭辯之機會。

審級制度之主要內涵:

1、審級制度,原則上採三級三審為原則。第一級,地方法院第一審(事實審),第二級,高等法院第二審(事實審),第三級,最高法院第三審(法律審)。

2、例外時,採二審制,例如,(1)輕微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2)簡易程序:第一級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第一級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3)內亂、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第二級高等法院(第一審)(刑事訴訟法第4條但書),第三級最高法院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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