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以罰鍰」與「處以罰金」

違反行政義務,法律規定「處以罰鍰」者,屬於行政秩序罰;「處以罰金」者,屬於行政刑罰。

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刑罰

違反行政義務,法律規定「處以罰鍰」者,屬於行政秩序罰之一種:行政秩序罰係指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行政目的,所科以刑事刑罰以外之裁制方法。

違反行政義務,法律規定「處以罰金」者,屬於行政刑罰之一種:行政刑罰係指違反行政上之義務,而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之制裁。

行政刑罰係屬特別刑法之一種,應屬刑法之範圍,且既屬刑罰,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即科罰主體為法院;且依刑法第11條「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可知行政刑罰應有刑法總則之適用。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