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善意取得

現行民法係以交易安全為出發點,明定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的原則,但對盜贓或遺失物,規定二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民法第949條)。對此例外,復設例外(民法第950條、第951條)。關於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民法於第801條與第948條設其規定,此外尚須具備民法第761條規定物權移轉的要件。綜合言之,以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為目的,而善意受讓動產之交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為移轉之人,無移轉之權利,受移讓之人仍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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