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

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所設定的物權。擔保物權屬於所謂的定限物權,即於他人之物或權利設定的物權,因以支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又稱為價值權。擔保物權旨在確保債務的清償,有助於促進資金融通,與市場經濟活動具有不可分的密切關係。現行民法設有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特別法上的擔保物權有民用航空法上的航空器抵押、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等。動產擔保交易法創設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三種不占有標的物的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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