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係指對於輕微犯罪短期自由刑者,為免執行困難,便於鼓勵自新,特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之謂。易科罰金之要件如下:

1.須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

3.須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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