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科、酌科與酌減

選科 vs 酌科 vs 酌減

選科:乃指法定刑罰規定二種或二種以上之刑罰(刑名),由審判官予以選擇其中之一而適用之謂,此種刑種(非刑度)方面之裁量。例如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選科(刑法第271條第1項)是。

酌科:指法院科刑時審酌一切情狀,以定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法第57條、58條)。此為科刑期間之長短或金額之多寡由法官量定。

酌減:因各個犯罪有客觀上可值憫恕之犯罪情狀時,科處法定刑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賦予審判官相當之裁量權,即得酌量減輕其刑至較法定最低度為輕之刑度(刑法第59條、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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