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認識過失

對犯罪事實之發生認識其可能發生,而基於其他事由自信其絕不致發生此事實,因而疏於防止,終致發生犯罪事實之謂。此種過失為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對於行為客體存有危險,但因低估此等危險程度或高估其自己之能力,或是單純認為自己正在好運當頭,而在主觀心態上確信不致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可是仍舊發生犯罪結果之情形。例如:實彈射擊,雖認識傷人可能,但自信射擊準確,不致誤中行人,而終致傷人。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