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或中止犯。亦即,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出於己意、自願而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的行為,例如以積極行為防止行為發生結果,例如T砍殺O後又將被害人送醫以防止其死亡。中止未遂,本質上也是未遂犯,因此也需具備前述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亦即,包含:

1、法有明文處罰未遂規定

2、犯罪行為尚未既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決意

3、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

4、中止未遂的特別成立要件,亦即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能成立中止未遂犯。

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或完全免除其刑。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