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與宣告刑

刑罰可分為法定刑與宣告刑。舉例言之,依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就某種特定犯罪類型(殺人罪)以法律規定應科處之刑罰(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即所謂的法定刑法官在個案中針對已發生之特定犯罪事實,實際上諭知的刑罰(15年有期徒刑),此即所謂的宣告刑。法定刑乃針對特定犯罪類種(如前例之殺人罪)而發,通常,立法者會就法定刑的刑罰種類(如前例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和刑度(如前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以規範,而法官原則上僅能在此範圍之內諭知宣告刑(如前例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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