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請求權

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第264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例如甲借某自行車給乙,因乙的過失,該車被丙所盜。在此情形,甲得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得向丙請求返還該車(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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