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

指得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的行使

有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之(稱為單純形成權)者,例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買賣契約的承認,使該買賣契約發生效力(民法第79條)。然若干形成權的行使,須提起訴訟(形成之訴),而由法院作成形成判決,學說上稱為形成訴權,如暴利行為的減輕給付(民法第74條)、詐害行為的撤銷(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婚姻(民法第989條以下)、否認子女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等。此等形成權的行使所以須經由訴訟為之,係因其影響相對人利益甚鉅,或為創設明確的法律狀態,有由法院審究認定形成權的要件是否具備的必要。關於形成權行使,法律多設有一定期間的限制,稱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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