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扣

共同繼承人之一部或全部,如在繼承開始前,已由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於遺產分割時,為求繼承人公平起見,故將受贈人所受贈之部分充當計算,但無庸現實返還贈與財產,此乃因歸扣之性質屬「應繼分之前付」之故也。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項規定的立法意旨係鑑於此等贈與寓有預付應繼分的意思,而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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