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出租人即得請求返還租賃物,若怠於行使此項權利,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出租人又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此時法律便擬制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民法第45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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