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係為確保契約履行之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於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故定金有三個要件

一、定金之客體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二、須由契約當事人一方交付他方。

三、定金係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

訂定金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故須有被擔保之契約存在,故為從契約。再者,定金必須有交付標的物之行為,定金契約始為成立,故性質上為要物契約,民法第248條定有明文。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