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為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得具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又,得為執行名義者,應以法律已有列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時,本於「判決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原則」,執行法院即應迅速為債權人強制執行,無庸再調查其實體請求權是否存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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