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法官面前,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其性質雖有私法行為、訴訟行為、二行為併存說、一行為二性說等爭議,惟通說認為是一行為兼有私法上、訴訟法上效果,民事訴訟法第37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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