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

又稱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為防止他造應訴之煩,及追求訴訟經濟,並防止判決矛盾,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若違反,則後訴以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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