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主義

僅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提出之事實主張、證據、始可為裁判基礎,而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若以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參與判決,其法院之組織顯然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22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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