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不具當事人適格,但為該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輔助參加一造當事人,因認其有較一般從參加人之地位有較多之權限。可以為與被參加人訴訟行為相牴觸之行為,得不問被參加人之意思提起上訴、被參加人捨棄上訴權參加人仍能上訴,即不受第61條但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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