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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參加(從參加)
指就兩造有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自己名義,為保護自己利益,加入他人訴訟程序,輔助一造為訴訟行為。參加人並非當事人,是以不得為使訴訟消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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