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的強制責任

運送人就強制責任間中貨物所生之毀損滅失,不得以特約之方式,約定減輕或免除責任。其適用之期間,有主張自裝載至卸載間方有適用(海牙威士比規則所採之鉤對鉤原則,通說從之),裝載前及卸載後即無強制責任之適用。海商法第61條規定:「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又本條之立法意旨乃在於保護無談判實力之件貨運送託運人,若為傭船契約則應尊重當事人約定之約款,無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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