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階段處分

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者而言,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乃屬最後階段之行為,亦即直接對外生效之部分,至於先前階段之行為則仍為內部意見之交換。例如營利事業欠稅達一百萬元者,由財政部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此際原則上應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之公文書作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處分。惟其缺點係受理訴願之機關無法發揮救濟之功能,因無法審查稅捐機關決定適當與否,故如前階段行為具備行政處分之其他要素,且已執接送達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時,應許對前階段行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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