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物

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規章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並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利用關係。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性質受營造物規章影響,如賦予營造物有強制性權力,且以實現公權力行政事務為目的者,顯屬公法關係(如監獄);惟法律未明文規定時,其屬性則取決於「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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