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何謂代位繼承,試舉例說明之?

答:所謂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間開始前死亡者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此即所謂代位繼承的規定。代位繼承是為了維持子股之公平,其性質為固有權。例如: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收養戊女。丙英年早逝,惟還有二子A、B,則甲老邁病故,留有遺產400萬元,其繼承為:因甲死亡而開始繼承,其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丙、丁。惟丙於繼承前死亡,由丙之子A、B代位繼承,養女戊為擬制血親,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同於婚生子。乙為甲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故甲之法定繼承人及其應繼分為:乙應繼分四分之一,丁應繼分四分之一,戊應繼分四分之一。A、B代位繼承丙,其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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