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詰問

係指由訊問人命雙方到場交互訊問,旨在察言觀色,以得心證。依本法可分為共同被告間、被告與證人間及證人與證人間之對質等三種類型。惟依實務見解,對質之進行與否,法院有決定之裁量權,但被告請求對質者,法院原則上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9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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