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謂緩刑?須具備那些要件,才可能宣告緩刑?(兼論緩起訴),緩刑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一)緩刑的意思是說如果被告犯的罪比較輕,法官考慮各種情況後(例如初犯),認為去監獄執行反而有不良影響(例如感染惡習學壞),於判徒之同時會宣告暫時不執行。在緩刑的期間內(二年至五年不等),如果沒有撤銷暫緩執行的情形發生,那麼之前法院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
(二)緩刑的要件:
1、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要件是宣告刑,和法定刑如何無關。例如詐欺罪法律規定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具體個案中,被告被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這一年六月就是宣告刑。
2、須前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緩刑原為防止短期自由之弊並獎勵犯人遷善而設,所以當,依此為據。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是否符合本要件,宜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此而鼓勵其自新等加以審酌,至於被告之患病與否,犯罪之情節之可否原諒,應無關係。
(三)至於所謂「緩起訴」指的是,檢察官偵查犯罪後被告認罪而且罪刑也不嚴重。在此情形下,可以裁量定一個期間以暫時不起訴的方式處理。只要這段期間被告沒再犯法,就當作從來都沒有犯罪,但若被告再犯罪,檢察官可以將之前緩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四)緩刑宣告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撤銷其宣告,法律將緩刑的撤銷分為應撤銷及得撤銷兩種。
1、經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1)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4)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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