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所謂,地上權最大之目的在於使用他人之土地,將所有與使用分開。假如買賣房屋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為之,因賣屋不賣地,購屋的價格因相對較低,可大幅減少購屋壓力。又99年2月3日民法第841條之1增訂區分地上權,指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使土地利用從平面化轉為立體化,例如高架道路,高空纜車,可藉由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為之,相較徵收土地,可大幅降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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