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租金,房東換門鎖、丟房客物品,租客權益

如果承租人遲交或是未交租金,房東必須要先給房客一個期限繳清,如不繳交,可以把承租人的東西扣押起來。以非法手段強迫房客幫離,已經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及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房客是有權利提起告訴的。

有一女計程車司機去年六月承租一間每月七千元套房,她均按時繳交,但不料因上個月子工作受傷,自己因景氣差加上身體不好住院,收入減少,才繳不出房租,房東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逕行更換門鎖,甚至強行將她拖出屋外,女司機哽咽說:「遲交房租,可以先扣押租金,有必要欺負女人家嗎?」

法律評析

 欠錢不繳房租,為什麼不能趕人?

根據民法第440條之規定,房客遲繳房租仍有兩個月寬限期,不得逕行終止契約。而房東未持法院執行命令,以非法手段強迫房客幫離,已經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及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房客是有權利提起告訴的!

 

民事上房東應該這樣做:房客權益

(一)實務上很常發生這樣的案例,許多人(出租人)認為租房子本來就是要按時給租金,如有遲交或不交的情形,就可以使用強制手段,但通常都屬違法

(二)就民法規定,如果承租人遲交或是

  • 未交租金,出租人必須要先給承租人一個期限繳清,如不繳交,可以把承租人的東西留置,也就是把承租人的東西扣押起來,才屬合法,否則可以向承租人
  • 終止契約、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

     

    刑事上房東可能觸法

    (一)此案例,出租人沒有給承租人一個期限請她繳清,反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強行拖人與逕行換鎖,物業管理公司雖受出租人所託,但是房屋還是承租人在住的,所以物業管理公司逕行換鎖的行為有無故侵入住宅的刑責。

    (二)再者,把女司機強行拖入屋外的這個強制行為,很明顯的違背女計程車司機之意願,迫使其行使無義務的事情,足以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都屬妨害自由的犯罪,故在此提醒出租人要合法的行使權利,以免租金要不到還有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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